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中所规定的罚款与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