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四)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 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三)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