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注册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取得执业资格; 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