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