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