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