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