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