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