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