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