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市场监管总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