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