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