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一、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