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