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