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在1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1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2次以上的;

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