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