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