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