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