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