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