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