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