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