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