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