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