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