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