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