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继续教育;
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继续教育;
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