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继续教育;

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