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