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安全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