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