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