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