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