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