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