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其中对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