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