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第四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