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引用法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