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按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