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