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