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