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核认定和证书颁发 第十一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 第十五条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