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