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